租賃+代駕≠小包團用車合法化!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fā)布:2024年05月06日 作者:曲長帥律師 人氣:1229

導讀

現(xiàn)在小包團旅游市場火熱,也是年輕人旅游的首選。但是,車資源卻限制了小包團旅游的發(fā)展。去年給大家寫過兩篇文章《旅游小包團實務中的“十大”注意事項?。ū刈x法律指引·上)》《旅游小包團實務中的“十大”注意事項?。ū刈x法律指引·下)》,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一下這兩篇實務文章,今天主要就小包團用車問題給大家進行深入地探討一下。


一、旅游小包團用車現(xiàn)狀。



既然要說小包團旅游的用車解決方案,那首先要清楚的是現(xiàn)在小包團旅游市場上到底有哪些車輛在使用。


第一種:私家車

這個比較好理解,也就是家庭自用的非營運車輛,一旦被用到小包團旅游的經營過程中,也就是成為了我們所謂的“黑車”,因為車上的相關保險可能都無法啟動,保險公司產生拒賠的法律后果。


還有一種私家車的類型為,法人所持有的車輛。現(xiàn)在有很多企業(yè)以公司的名義購置相關的車輛,或者現(xiàn)在有很多車主將自己的車輛掛在租賃公司,從而用于租賃或者營運,這也屬于“黑車”的范圍,因為車輛的使用性質一般還是為非營運,只是車主(車輛所有權人)由自然人變更成了法人而已。


第二種:網約車

網約車,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簡稱,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也屬于正規(guī)的營運車,需要車輛與駕駛員均持證,也就是雙證經營,但是網約車只能在一定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運營。


另外還要區(qū)分網約車與順風車,順風車本質上屬于好意搭乘,不以盈利為目的,雖然可能也會在某些平臺發(fā)單,但是其不具備營運資質,不能進行營運活動,使用順風車進行營運與使用私家車并無兩樣,所以要注意區(qū)分。


第三種:租賃車

小包團用車使用的一般為9座及以下的車輛,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并向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租賃車。租賃車的本質是,僅是車輛的租賃,經營者將車輛轉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但是不提供司機駕駛服務。


第四種:旅游客運車

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qū)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qū)(點)的一種客運方式。又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類似于我們的班線車,非定線旅游客運也就是我們所稱的旅游包車。


二、小包團用車風險。



根據(jù)我們去年對所代理的涉旅人傷案件的統(tǒng)計和分析,有超過50%的案件屬于涉旅交通事故,尤其是小包團用車交通事故又占到了大部分。所以我們更加要重視小包團旅游中的用車問題。


第一:民事責任

(1)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私家車,也就是“黑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旅行社可能會承擔對游客的全部賠償責任,而且,因為旅行社使用不合規(guī)車輛,也有可能導致旅行社所購買的旅行社責任保險以及旅游意外險無法進行保險理賠,由此導致游客的保險權益損失可能也需要旅行社來進行承擔。按照今年的標準,如果死亡一個北上廣的中年可能,所導致的賠償額度將接近300萬元。


(2)另外,即便是車輛已經購買相應的商業(yè)險或者座位險,可能也會因為從事非法營運活動,而產生拒賠的法律后果。一般使用私家車跑運輸?shù)乃緳C,家庭條件并不優(yōu)越,即便是旅行社進行追責或者追償,可能也很難拿到賠償。


(3)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網約車或者租賃車,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絕對地去評判,雖然兩者用于小包團旅游包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只要方式方法得當,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可能和使用正規(guī)車的風險差不多,如果操作方式不當,則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使用私家車的情況并無差別。


(4)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正規(guī)的旅游客運車,那么所產生的責任,既可以按照旅游糾紛處理也可以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處理,畢竟旅行社有責任保險,車公司也有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座位險,相關的保險可能就能夠覆蓋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這種方式,是對旅行社用車風險最低的一種方式。


第二:行政責任

(1)旅行社如果使用非營運車輛,那么在《旅游法》角度上可能產生的行政責任,屬于選擇的供應商不合格,應當承擔5000-50000元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也可能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2000-20000元。


(2)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來認定,涉嫌非法營運,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下的,處以30000-100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者涉嫌犯罪的,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而對于車車公司或者司機來講,可能就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來認定,即非法營運,以此追究行政責任。


(4)如果使用的正規(guī)的旅游車,但是沒有有效的線路包車牌的,或者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兩端的,可能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處以1000元以上或者3000以下的罰款。


第三:刑事責任

(1)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為交通肇事罪,即違反交通運輸條例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可能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而對于旅行社或租車公司來講,如果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承擔責任主體為對生產、作業(yè)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yè)的人員。


三、小包團用車解決方案



分析完上述小包團旅游的各種用車問題及風險后,可以看出,在整個旅游小包團市場中,嚴重缺乏5座、7座、9座及其他小微型車型的正規(guī)旅游客運車輛,這與前些年的政策有關。雖然現(xiàn)在政策有所松動,但是疫情后,小包團的市場需求在不斷的擴大,正規(guī)旅游客運的小微型車輛供不應求,目前市面上仍然以非正規(guī)營運車為主。


而解決小包團用車需求,目前最佳的方案,則是租賃+代駕的模式,但是不等于小包團用車的合法化。


即旅行社使用租賃性質的車輛,再以提供代駕服務的模式向游客提供運輸服務。這種模式不能說合法,但是也不能說違法,從形式上來講屬于合法,但是真的細究或者細查下去,就涉嫌非法營運了。根據(jù)《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得提供隨車駕駛服務,如果提供了就屬于非法營運了。


但是,從實務操作過程中,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一定不能將租賃車輛和代訂代駕服務放到一個旅游產品中,一旦如此,旅行社就屬于將租賃的車輛用于道路運輸經營,畢竟旅行社既安排了行程,又安排了交通,很難逃脫關系。既然是代駕,那最好是讓游客自己與司機簽訂相關的代駕委托手續(xù)。


還有很多車隊或者旅行社在抱怨經常被查處或者耽誤行程,我想說的是,本身這種操作模式從實質上來講是不合法的,只是形式上合法而已,經不起查。以這種模式進行操作,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操作模式,只是在這個供需不平等的市場環(huán)境中的一種妥協(xié),更多的是盡量地規(guī)避或者減少自身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降低自身損失的一種臨時措施。


但是,我們相信,市場會越來越規(guī)范,政策已經有所松動,而且在今年《成都市旅游業(yè)促進條例》修改修訂中,我們也對此提出的立法建議,希望能夠盡快規(guī)范旅游小包團的用車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