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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出團前要求換人參團的,費用如何承擔?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fā)布:2024年05月30日 作者:王瞳 人氣:1025
很多旅行社會遇到這樣一個情況,那就是旅游者因為自身原因,在簽訂旅游合同后,正式參團前,意圖換一個人參加旅游行程。但旅行社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太愿意旅游者在出團前更換他人,故在旅游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在簽訂旅游合同后不得更換旅游者。最后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了旅游者更換他人參團旅游的請求,而旅游者因不滿旅行社的行為,最終向文旅部門投訴。

前言

很多旅行社會遇到這樣一個情況,那就是旅游者因為自身原因,在簽訂旅游合同后,正式參團前,意圖換一個人參加旅游行程。但旅行社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太愿意旅游者在出團前更換他人,故在旅游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在簽訂旅游合同后不得更換旅游者。最后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了旅游者更換他人參團旅游的請求,而旅游者因不滿旅行社的行為,最終向文旅部門投訴。


一、是否可以更換旅游者?



即便有不能換人的約定,但是旅游者仍享有換人的權利。原因在于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形成的旅游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旅游者和旅行社互為債權人債務人,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當旅游者作為債務人時,旅游者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團款的義務;而當旅游者作為債權人時,其應享有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與此相對應的,上述所稱的旅游者支付團款的義務即為旅行社作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旅游者享有的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實際上為旅行社作為債務人應承擔的義務。


通常情況下,旅行社會要求旅游者在簽訂旅游合同的同時就支付團款,那么可以理解為,旅游者已經(jīng)完成了其作為債務人的義務。此時,旅游者就“剩下”一個債權人的角色,其自然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向其提供約定服務的義務。若旅游者在參團前要求換人參團的,可以理解為債權的轉讓。


根據(jù)《民法典》第546的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币约啊堵糜畏ā返?4條的規(guī)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庇纱丝芍?,旅游者是有權利在旅游行程開始前,要求換人參團的,而且其只需要通知旅行社即可,不需要經(jīng)過旅行社同意。所以即使旅行社在旅游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與旅游者約定不能換人參團,該條款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限制旅游者轉讓其債權而無效。


二、費用承擔問題



《旅游法》第64條的規(guī)定其實很明確,旅游者享有在行程開始前換人出行的權利,但是如果換人的行為導致旅游費用增加的,這部分應由旅游者和更換的旅游者承擔。雖然從法律層面看,換人參團十分簡單,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其實有一定困難,并且費用承擔問題很容易引起糾紛。


(1)比如短途旅游,或者是境內旅游的,換人相對比較簡單,一般不會產(chǎn)生額外的費用。但是如果涉及住宿,旅游者從一位男性更換為女性,旅游者臨近出團卻告知更換旅游者的,此時旅行社預先安排的酒店因性別原因就無法入住了,旅游者及更換的旅游者可能就需要承擔單房差的費用。


(2)如果是出境旅游的,旅游者仍享有更換旅游者的權利。但是有一個點值得注意,出境旅游一般以辦理該國的簽證為前提。如果旅行社已經(jīng)為旅游者辦理完畢簽證,該名旅游者又要求更換旅游者的,那么旅游者與更換的旅游者是需要承擔額外的簽證費用的。另外,如果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完畢簽證,該名旅游者又要求更換旅游者,但辦理簽證的時間受限,更換的旅游者無法在出團前辦理完成簽證的,此時旅游者就屬于享有權利,但該權利因現(xiàn)實問題無法實現(xiàn)。此時旅游者就無法要求換人,而只能要求解除合同。


(3)不是所有的合同約定都無效,退費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踐過程中,組團社通常會與游客約定違約金條款,即在出發(fā)前幾日解除合同的會扣除多少團費,越臨近扣除的越多,有的甚至約定不予退還。根據(jù)《旅游法》第65條的規(guī)定:“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由此可知,如果換人不成功,旅游者是享有法定解除權的,并且這個權利是貫穿于整個旅游行程的。所以當旅游者與旅行社產(chǎn)生退費糾紛時,游客可能會有兩個主張,第一是其享有的是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不屬于違約,不應適用違約金條款;第二是該違約金條款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效,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旅游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處理。


但其實這些是組團社需要關心的,有的操作社、地接社、供應商等,聽到組團社說旅游者要求解除,旅行社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退費就偃旗息鼓了。事實上,《旅游法》第65條約束的也僅是組團社。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操作社、地接社并未和旅游者“正面交鋒”,其只是與組團社之間有合同關系,那么只需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即地接社、操作社與組團社約定游客退團有違約金的,地接社、操作社與組團社之間可以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處理,而不是按照組團社與游客的退費規(guī)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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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旅游者在出團前要求換人參團的,系其法定的權利,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都應當接受。但是,對于費用承擔問題,旅行社首先應看清自己的“定位”,即便是法律規(guī)定也要講究主體適用以及適用范圍。該承擔的費用就承擔,不該承擔的也不應盲目接受。有時候管理企業(yè),講究原則比一味講究人情走得更遠。